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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为农村环保带来哪些契机?

更新时间:2015-04-07,发布者:淏园网,浏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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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此次修订的环保法,有关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条文从一条增加到4条,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城乡公共服务公平,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实现了从城市环境保护向农村环境保护的拓展,从工业环境保护向农业环境保护的跨越。

新法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强化了各方的职责和任务,认真学习研读新法,积极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原第二十条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职责相关文字进行修订的同时,新增第二款,明确了县乡两级农村行政管理机构对提升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的职责,并进一步明确要求两级政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这使得今后县乡两级政府有了明确的农村环境整治职责,同时也使得上级政府对其环保目标责任的审查和考核评价有了法律依据。

对此,县乡两级政府应当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提供农村环保公共服务,开展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在内的各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推动乡镇级环保机构建设,借鉴工商、水利等机构的农村管理模式,设立环保分局或环保所(站),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

二是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负有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职责。在广大农村,每年产生的生活垃圾约一亿多吨,但是在城乡二元治理结构下,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规划不合理、相关设施建设不足、资金缺乏、技术支撑不够,以及缺乏长效运行机制等诸多问题,造成农村生活垃圾乱抛乱丢,既影响农村村容村貌,也污染地表水体、土壤和水环境,蚊蝇鼠害滋生,影响人体健康。

新法施行后,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置工作将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从管理机构的设置、规划编制、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长效运行管理方面予以全方位设计、执行,确保县域生活垃圾的全面收运和无害化处置,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容整洁要求。

三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城乡环保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环境整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即是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套。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我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技术长期处于极度不平衡状态,即使是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也严重缺乏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生活污水管网铺设更是困难重重。

新法要求今后“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这将是我国全方位环境保护的一个巨大突破,标志着在立法层面已经将城乡环保服务的一体化提出来了。当然,从目前的环境综合整治实践看,城乡统筹的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需要今后逐步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各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逐步开展,最终实现全面的城乡一体化环保公共服务。

四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在我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资金不足一直是工作开展和推进的瓶颈。目前,各级政府在环保、住建、水利、卫生、农业等部门也各自安排了相应的资金用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整治工作,但是由于部门分割、各自为政、多头管理,这些资金的投入效益通常不佳。

我国农村地区地广人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缺口巨大。按照有关调查数据计算,我国约有60万个行政村,完成农村整治建设工程需要约1.35万亿元。但是,农民对此普遍缺乏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数据表明,2013年我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896元,远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水平。

新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今后,各级政府应全面协调各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资金要求,全方位考虑预算安排,为农村综合整治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要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同时要有效保障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避免工程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成为“晒太阳”工程。各级人大亦应在预算审查中依法对政府提出的预算进行详细审查,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实际需求出发,对相关预算的编列提出要求。

五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部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职责。为防止农民过度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新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的指导职责,以政府之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能力。通过农村、农业环境保护,防控不符合农用及环保标准的固废、废水进入农田,降低农药、化肥等的投入,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农田环境,可以保障我国食品卫生和安全,实现城乡居民的共赢。

此外,对广受关注的农作物秸秆问题,新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部门负有指导农民科学处置之职责。但是,对指导不力或者不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法律似乎没有给出明确的责任,还有待今后进一步加以完善。

畜禽粪便已成为我国污染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及今后总量削减的重要方向。区别于一般农业生产中农民环境污染控制能力的不足,新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经营者对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科学处置的义务,也实际强调了从选址、建设和管理全过程依法监管的要求。今后各地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规划、项目环评管理、“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日常环境监察、总量考核等,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控制管理。

诚然,由于长期行政管理的工作惯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固有的艰难,未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之路绝不会平坦,新法在这一领域的施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种种困难。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新法的通过,将为我们提供扫除重重障碍的有力武器,为了8亿农民的生存环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必须也一定能够得到有力推进。  ◆鞠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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